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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规范化整治进行时|关于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害业主 公共收益等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通报

时间:2025-06-12 08:43:00

为切实落实中央、省、市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深入开展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梳理一批典型案例,警示物业服务企业举一反三,以案为鉴,严格自律,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案例一:卧龙区常绿林溪谷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加价代收水费被处罚

该小区由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25年4月,根据群众举报,发现该物业公司在代收自来水费按照3.5元/吨收取水费,超出水务公司定价0.1元/吨,违反了国办函(2020)129号及《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存在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情形,且未公示水费价格。经联合市场监督部门督促,物业企业进行了收费公示,水费按照3.4元/吨收取。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自收到本通知书十日内,对2021年3月1日~2025年3月31日期间,多收取2663户居民水费77260.72元予以退还。现物业公司已全部退还到位。

案例二:唐河县创业家园B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因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被问责

该小区由唐河县和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巡查发现该公司服务的创业家园B区存在公共楼梯间被电动自行车违规占用、户外墙面破损等问题。经约谈督促后,仍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事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美化绿化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及场地管理;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账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对该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对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的违规行为,派驻住建局纪检监察组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提醒谈话,督促其尽快整改,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三:方城县公园首府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被处罚

该小区由南阳鸿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根据群众举报,发现该公司服务的方城县公园首府小区,对商户电费按照1元/千瓦时收取,多收取0.432元/千瓦时。该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的规定。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及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该物业公司处以罚款18.6万元,处罚结果通过小区公告栏公示。

案例四:邓州市建业新田360广场商业运营公司公共收益收支信息未公示被责令限期整改

该广场商业由河南建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巡查发现该公司对管理服务的建业新田360广场商业区露天停车位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未公示,违反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的规定。邓州市住建局对该公司下达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河南建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限期进行整改。并约谈相关负责人,警告其若逾期未整改,将移交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罚。

上述典型案例反映出我市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意识淡薄、服务合同履约不到位、严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等问题。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举一反三、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全面规范服务行为,持续提升住宅小区服务质量,以实际行动提升小区业主满意度。

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0日

编辑:辛灵飒 初审:王冰 终审:王笑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