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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零容忍!旅游旺季严查

时间:2025-07-10 09:57:00

7月9日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全市旅游行业相关经营者

发布提醒告诫函

要求不得出现以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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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禁止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旅游行业相关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禁止实施低价诱骗高价结算、虚假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住宿行业经营者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擅自提高价格。


餐饮服务经营者对餐饮店内海鲜类菜品,尤其是海参、鲍鱼、螃蟹、大虾、海肠、海胆等价格较高食材,应做到以“**元/斤、**元/个、**元/只”等清晰、规范的计价单位进行表述。



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把牢食品安全底线

旅游景区及周边食品销售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索证索票、台账登记,不采购、销售“三无”、变质、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和要求的食品;严格按照标准和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冷藏冷冻食品,保证食品安全;加大自查力度,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风险。


餐饮服务单位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要到位,食品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要符合标准要求、食品加工制作要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要彻底。


禁止加工经营野生河豚、野生鲜蘑菇和来源不明的山野菜。引导消费者在点餐前按需点餐,理性消费,摒弃爱面子、讲排场的陋习,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严格把关商品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对旅游产品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使商品数量、重量短缺;不得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实施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严格安全风险防范,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依法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保证设备在节日运营期间,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要加强设备安全管理,不得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对设备要进行全面检查维护,组织隐患排查整改,不得“带病运行”;要配备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持证操作人员,杜绝各类违章操作现象发生;要在每日启用设备前先进行试运行,确认运行平稳、各部件润滑良好;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营救设备和急救物品,确保发生事故时第一时间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公布

今年以来查处的

4起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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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张某某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6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巡查线索,依法对大连某旅行社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旅行社4月10日组织的某旅游团队的业务档案。

经查,在大连某旅行社当日组织的大连旅顺“一日游”旅游活动中,张某某作为该团导游人员,为满足随团1名游客购物需求,为其推荐合同中行程内的某购物店时,谎称“该店为当地合作社,本地人也在此购物;所售卖首饰为小黄金”等,以此诱骗该名游客购物。


处理结果

导游张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规定。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张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大连某国际旅行社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大连某国际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服务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7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移送线索,依法对大连某国际旅行社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该旅行社近期组织的某旅游团队的旅游合同、行程单、游客名单等部分业务档案。

经查,2025年3月10日,大连某国际旅行社为通过网络平台招徕的5名游客提供旅游服务,当天旅游行程中使用的商务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


处理结果

大连某国际旅行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大连某国际旅行社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出境旅游时,发现随团出境的旅游者擅自脱团,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6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大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旅行社2025年4月15日至21日组织的某赴日旅游团队的业务档案。

经查,该旅行社在组织出境旅游时,随团1名游客自2025年4月17日在日本期间擅自脱团后,直至21日旅行社组织游客乘机返回大连时才归团。期间,该旅行社相关负责人员未将此情况逐级上报,导致该旅行社未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处理结果

大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大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7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线索移送函》,反映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收到催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后,仍未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经查,2025年1月22日,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大连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送达《关于催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通知》,该旅行社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2025年3月4日,执法人员根据移送线索,对大连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旅行社已停止营业,执法人员向该旅行社负责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旅行社由于经营原因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处理结果

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的规定。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大连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限制从业3年的行政处罚


资料:大连市场监管 大连文化执法

编辑:婧琦 苏昕 何鑫

美编:海健

校对:华铮

主编:吕彬

监制:穆军 高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