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集资警示案例
(群众个人)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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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男,汉族,1971年2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2012年陈某某成立某商贸公司,代理某酒。2012年至2015年期间,陈某某多次以进酒、生意周转为由向丁某某等29人借款1274万元,并许以2-6%不等月息,初期陈某某所借资金用于公司经营等,后因盲目扩大规模、经营亏损丧失偿还能力,仍继续以投资为由向他人借款,并将集资款主要用于归还前期借贷本息,无法偿还巨额高息债务,于2015年11月份逃匿。
2018年9月当地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元。
当地法院至今因未查询到陈某某名下可供查封、扣押及冻结的涉案资产,丁某某等29名被害人实际损失1018万元。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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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至今,刘某某在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其经营超市的人流量,以超市备货、在外地投资和工程项目需要资金为由,采用口耳相传的方式,许诺高额利息,在当地城关镇等地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将资金向外出借、投资。共计集资金额376万元,涉及人数63人,后因借款、投资不能收回,无力偿还存款人资金。
2021年11月当地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截至目前,仅清退资金67万元,63名集资参与人共损失金额308万元。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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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男,1950年出生,文盲,某米业公司负责人。2012年9月,张某某注册成立某米业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某某变更为其子。在米厂经营期间,张某某与其子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向米厂周边的群众宣传,以高息为诱饵让群众将现金、卖粮款存到其处,并给存款群众出具借据,吸收袁某某等95名群众存款共计475余万元,
2022年11月,当地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张某某与其子有期徒刑五年及有期徒刑四年,并分别处以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及人民币十万元;
截止目前,78名群众集资参与人共损失金额294万元。
按照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对广大农民的防非提示: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如有闲钱,要到正规金融机构去理财,警惕“高息零风险”投资项目,你看到的所谓“有钱人”:表面是个大土豪,其实是个穷光蛋,往往欠有大量巨额债务。遇到此类情况要与家人子女沟通,重视听取他们的意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远离非法集资,守护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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